母乳哺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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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編號:
簽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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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計畫的目的在於:(1)促進提倡母乳哺育的母嬰照護理念,(2)支持涉及建立此這母嬰之過程;(3)協助家庭選擇去哺育母乳,並且開始與發展成功且滿意的經驗。
本政策之擬定,係基於最近由美國衛生福利部之婦女健康辦公室、美國婦產科學會、美國家庭醫學學會、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營養學會、母乳哺育醫學會所發表的母乳哺育政策宣言,以及UNICEF/WHO所發表之「成功哺育母乳的十個步驟」。

政策敘述
1.「機構」(寫出機構名稱)員工會主動地支持母乳哺育作為其所主要的提供嬰兒營養之方式。一個由醫院管理人員、醫生、護士、哺乳指導員、營養師、家長以及其他適當的成員所組成的跨領域的、有文化適當性的團隊將被建立與維持,以排除機構對於母乳哺育的障礙。每一年,這個團隊將收集與母乳哺育支持服務相關的資料並加以評估,以擬定行動方案以因應所需要的改變。
2.一份書面的母乳哺育政策將被發展,並且與全體的健康照護人員溝通。「機構」(寫出機構名稱)的母乳哺育政策,將在現有的研究資料做為實證基礎下,定期地檢討與更新(每兩年一次)。
3.提供所有的懷孕婦女及其支持者有關母乳哺育的資訊,並提供有關哺育母乳的優點、禁忌、和餵食配方奶的風險等的諮詢。
4.在病歷上記錄婦女哺育母乳的意願。
5.鼓勵母親全母乳哺育,除非有醫療方面的禁忌考量。哺育的方式將記錄在每位嬰兒的病歷上。
l 全母乳哺育(exclusive breastfeeding)的定義為提供母乳為唯一的營養來源。全母乳哺育的嬰兒不補充其他的液體或固體食物。
6.如果嬰兒和母親的狀況穩定,在嬰兒一出生之後便與母親做肌膚的接觸。肌膚的接觸係指將全裸的嬰兒俯趴在母親裸露的胸部。在出生後一小時之內應提供母嬰開始嘗試哺育母乳的機會。也應鼓勵剖腹產的嬰兒儘早開始哺育母乳。爲了預防新生兒結膜炎(ophthalmia neonatorum)所提供的維他命K和預防性抗生素也應盡量延後到出生一小時之後,以避免打擾母嬰的肌膚接觸和母乳哺育。
7.在醫院的住院期間,應鼓勵母乳哺育的母嬰採取母嬰同室(包括夜晚時間)。也應鼓勵盡可能的有更多的肌膚接觸時間。
8.每個班次(shift)時,或是任何團隊工作人員與母親接觸之後,都應做母乳哺育的評量、教導以及紀錄。在每次餵奶之後,工作人員應將哺育狀況記錄在病歷上。這些紀錄包括含乳(latch)、位置以及任何遭遇的問題。對於沒有直接觀察到的哺育,可以採用母親的自述。每個班次均應完成一個關於哺乳時嬰兒的位置以及含乳狀況的紀錄並且存檔。
9.母親將被鼓勵去利用可取得的母乳哺育資源,包括課程、書面資料和影片。如果臨床上有特別需要,則醫師或護士將轉介給哺乳諮詢員。
10.母乳哺育的母親應被教導:
a. 正確的哺乳位置與含乳方式;
b. 營養性的吸吮和吞嚥(nutritive sucking and swallowing);
c. 母乳的製造與排放;
d. 哺乳的頻率與哺奶的線索;
e. 擠乳以及擠奶器之使用(如果需要的話);
f. 如何評估嬰兒是否被適當的餵食;
g. 與醫師接觸的理由。
所有的初產婦和經產婦都應被教導這些技巧,並且在出院前接受評估。
11.應教導父母,母乳哺育的嬰兒(包括剖腹產的嬰兒)每天至少應放到母親乳房前八到十二次。嬰兒哺餵的線索(例如增加的警覺或活動、張嘴、或尋奶)將被做為嬰兒準備被哺餵的指標。母乳哺育的嬰兒在夜間也應該被哺餵。
12.應避免限制每一邊乳房的哺餵時間。在每次哺餵時,嬰兒可以吸吮兩邊的乳房,但在開始哺乳的幾天之內,嬰兒可能會偏好其中一邊的乳房。
13.除非有醫師、護理師的醫令,或是是母親提出的書面告知的要求,無須補充水分、葡萄糖水、或是配方奶。在開始非醫療需要的補充之前,母親應被充分告知補充的風險。如果可能的話,所有的補充品均應以杯餵,並且對足產嬰兒也不應超過10-15 ml。可以使用替代的哺餵方式,例如以注射器或湯匙餵食,然而這些方法對於維持母乳哺育並未顯示是有效的。不要提供奶瓶給母乳哺育的嬰兒。
14.這個機構不提供關於餵食配方奶的團體課程。在接受過適當的諮詢之後,仍選擇餵食配方奶的父母將被給予個別的指導。
15.不要提供奶嘴給足月的母乳哺餵嬰兒。………..
16.足月健康的AGA(appropriate for gestational age)嬰兒的例行血糖監測並不需要。但為評估低血糖症與脫水的臨床表現所做的血糖監測則仍可繼續進行。
17.不可給予任何產後母親抑制泌乳的藥物。
18.除非有皮膚方面的問題所需的治療,應避免例行使用乳頭霜、乳頭膏或是其他局部的準備。若母親有乳頭酸痛的問題,應觀察其含乳的技巧,並教導其在每次哺餵之後,使用擠出的初乳或母乳來塗抹乳頭和乳暈。
19.不例行使用乳頭罩或奶嘴來覆蓋母親的乳頭,來處理含乳的問題,或是預防或管理乳頭的痠痛與破裂的狀況,或是當母親有扁平乳頭或乳頭凹陷的問題。乳頭罩只有在哺乳諮詢之後才能使用。
20.在出生24小時之後,如果嬰兒無法有效率地含乳或是被餵食的話,應教導母親做乳房按摩,以及在試圖哺乳的時候,以手將初乳擠入嬰兒的口中。應該鼓勵母嬰的肌膚接觸。(父母應被教導以密切地觀察餵食的線索,而且在觀察到這些線索的時候,要喚醒並餵食寶寶)。如果嬰兒繼續餵食不良的話,開始以手擠乳或是以雙邊擠奶器擠乳,頻率維持每三小時一次或是每天至少八次。任何擠出的初乳或母乳都以替代方法來餵食。提醒母親,在她開始嘗試擠奶的頭幾次,擠出的奶量可能不多或是幾乎很少。直到有足夠的母乳供應之前,由母親、護士、與醫生針對嬰兒所需要的補充,共同做出決定。每天均諮詢醫師關於補充品的量與類別。避免使用安撫奶嘴。如果發生哺餵的問題,應該諮詢哺乳指導員。
21.如果要出院返家時,嬰兒仍無法好好地含乳或是哺餵,則除了例行的母乳哺育指導之外,還應考慮哺餵/擠奶/補充的計畫。出院24小時之內應安排一次追蹤訪視。視臨床狀況而定,可以考慮延後出院時間,以提供進一步的母乳哺育介入、支持與教育。
22.所有的嬰兒應該在產後的頭幾天內被追蹤。這次的看診應由小兒科醫師或其他符合資格的健康照護執業者進行一次正式的母乳哺育表現的評估、體重的測量、黃疸的評估、以及合乎年齡的排除(age appropriate elimination):
l 對於出生兩天內出院的嬰兒(<48小時):在出生滿2-4天內追蹤
l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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